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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丨派诺科技关于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公司商务合同执行办法

日期:2018年4月20日 10:23

关于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公司商务合同

执行办法

 

国家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号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本公司2018年5月1号以前签署的销售合同且在4月回传发货签收单或取得项目验收单,我司均会在4月30号前开具17%税率发票;

2、以下情况均在2018年5月1号后开具16%、10%的增值税发票。

1) 2018年5月1号以后签订的销售合同。

2) 2018年4月30号之前签署的销售合同未发货与项目未验收。

3) 2018年4月30号之前签署的销售合同已出货但在4月30日前无法回传发货签收单。

3、2018年5月1号以前开具的蓝字发票(税率为17%),如果发生退货,5月1号以后申请的红字发票根据蓝字发票税率对应开具红字税率发票。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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